(三)、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限为 X 年,工作地点为 XX 。 工作岗位为 XXX 。
(四)、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间,乙方月实际工资收入不低于 XXXX元(该项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间,甲方按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六)、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签订本协议前组织体检,否则以学校毕业时体检为准。
(七)、甲方在招聘时所提供的带有承诺内容的宣传材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乙方在应聘时所提供的自荐材料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八)、甲方所介绍的情况严重失实,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免责;乙方所提供的自荐材料内容严重失实,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告知对方,本协议解除:
2、乙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录用为公务员,或经选拔参加选调生、选聘生、西部计划、欠发达计划、三支一扶、服务社区计划等国家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的;
(十)、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