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服务期协议均合法、有效。
Jack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的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应被任 意剥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富山公司要求Jack支付违 约金的法律依据不足。最后裁决对富山公司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富山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试用期约定合 法、有效。双方约定设立试用期的,均享有在试用期内的法定权利。Jack在试用期内 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利,双方的服务期协议并不能限制Jack在试用期 内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而且Jack辞职已经被富山公司同意,因此富山公司不应要求 Jack支付违约金。最后判决驳回了富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Jack的试用期为六个月,但同时服务期五年中也 包括这六个月。他前六个月试用期和服务期相重合。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的特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加以限制,所以当这两者重合时,应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故在试用期内Jack仍享有合同 的任意解除权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一旦进入合同期后,Jack只能享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Jack与富 山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而后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为五年,这种情况下,一般视为服务期协议变更了原劳动合同的期限,即Jack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变更为五年, Jack不能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合同,而必须履行服务期协议。因为服务期协议约定了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所以Jack解除合同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单位要求Jack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与Jack享受的特殊待遇相适应,对于不合理的违约责任Jack 也有权要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