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王大姐怒气全消,记者也替她高兴。调解结束后,记者现场采访了负责此案调解工作的北京市丰台区工会调解中心的律师徐严严。
徐律师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本案中超市与王大姐签订的是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另外《劳动合同法》中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位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合同后,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由此可知,在本案中,超市将王大姐的试用期由两个月延长到6个月是违法的。
至于王大姐提出的她在吃饭时间干活的700元加班费。徐律师表示,从法律上讲,谁主张谁举证,由于王大姐拿不出吃饭时间被超市安排工作的证据,即使申请仲裁她这个要求也很难获得支持。
徐律师指出,在调解案件中除了索要赔偿,当事人比如案中的王大姐很多时候更多的是想出口气。要回了赔偿,往往就消了气,最终也就达成调解协议。其实,工会调解工作的最终目的是让争议双方达成和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但调解终究还是“亡羊补牢”,要想从根本上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对于企业而言,应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严格依法用工。而对于劳动者,应该擦亮眼睛,通过正规途径应聘工作。(午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