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通知与辞职申请不是同一回事,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迟迟不被企业批准,可以提前三天以个人名义向企业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通过企业邮箱等方式送达,通知书的送达可以留存证据,以免后续产生纠纷。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这是《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当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了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之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这就是说,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尽管不需要理由,却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也属违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其主张未提前通知而带来的实际损失。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理论上讲,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主张因员工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就损失的赔偿问题如果引发争议,有关部门会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首先会查明劳动者的离职是否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其次是公司的损失是否实际发生,最后是损失的发生与劳动者的离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提前就走,单位还有权利在书面通知解除三十天后再履行离职手续义务。什么是离职手续义务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