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怀孕被解雇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两种比较典型的情况:
一是双方签了合同,用人单位发现女工怀孕了,就利用合同期满等借口,不再和怀孕女工续签劳动合同,自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是女工在合同期内怀孕,单位知道后,借故调换工作岗位、降低薪水,逼怀孕女工自动离职。
面对孕期被辞退的女职工,可以先与单位协商,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直至哺乳期满为止,同时,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如果有拖延支付工资的行为,则另行主张25%的经济补偿金。
在我国,关于孕期女职工被辞退问题,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
(一)《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没有严重过错,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
(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只要出现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用人单位就可以除名,并且不给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