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要在杭州投资设立一家医药公司,潘某有这方面的经验,因此冯某邀请潘某到他将投资的企业工作,因为当时冯某的公司未成立,因此冯某以个人名义和潘某和签订一份劳动协议,并约定高工资和购买一套商品房给潘某。但冯某投资的企业即A公司成立后,公司不承认这份协议,该公司拒绝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A公司有一关联公司即B公司,在冯某安排下,潘某的入职、用工手续及社保等均由B公司(年检报告显示,该公司最近两个年度的营业收入均为零)办理,但潘某人却在A公司上班。
在庭审时,对方律师认为:1、冯某以个人名义和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为劳动合同应当和公司签订或者经公司追认,该协议无效,因此要求房子和高工资的请求没有合同依据。2、即使冯某以个人名义和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但潘某入职、用工手续及社保等均与B公司办理,潘某不是和冯某投资的公司(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潘某未履行和冯某签订的协议,因此不能得到房子和高工资
我作为劳动者潘某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供了15份详细证据和充分的法律意见,认为虽然冯某以个人名义和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但由于当时A公司未成立,冯某是以公司发起人的名义签订合同,A公司成立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该合同对A公司有约束力,因此A公司应当按照该合同提供房子和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另外潘某虽然潘某的入职、用工手续及社保等均与B公司办理,但这属于意图规避劳动法,这并非象对方律师所说的那样“和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要看真实的劳动关系,而非表面的,潘某实际在A公司上班,接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因此是和A公司具有真实的劳动关系,所以潘某履行了和冯某签定的合同。要求得到房子和所拖欠高工资是有合同依据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012年12月5日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我所代理的“应支付工资等待遇的”要求,潘某非常满意。《今日早报》不但在11月15日第一次报道庭审情况后,《今日早报》又于12月9日刊登了题为《法院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年底是跳槽的高峰期,律师提醒职场人士面对“高薪诱惑时保持理智”》,《浙江在线》等网站予以转载。由于本案对不规范的劳动关系具有警示作用,《今日早报》又于12月10日刊登了题为《跳槽者打官司讨要房子引发职场话题:怎么防止用人单位的承诺成“空头支票”,用人单位引才如何才能不花冤枉钱》的文章,文章主要内容是,在该报道中刊登了朱觉明律师对跳槽者面对“高薪诱惑“时维权的建议。朱觉明表示:1、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项待遇尤其股权和住房等取得的条件,对高额奖金应明确金额确定的标准及具体考核的方法;2、要注意是否和自己选择的企业建立了真正的劳动关系,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关联公司逃避责任。一些主流网站纷纷予以转载,12月10日搜狐网的文章题目是《单位承诺的房子打了水漂,男子与单位对簿公堂》;12月10日网易网文章题目是《怎么防止用人单位的承诺成“空头支票”》。
通过我的代理活动,对如何平衡劳资关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社会效果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