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参照《集体合同(格式文本)》,
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分别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 按照政府工资分配政策,根据单位生产和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增(减)、工资分配、工资支付方案。
一、工资水平增(减)幅度:根据政府发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劳动生产率、单位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年度工资总额不低于 万元,比上年增(减)幅 %。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 元,比上年增(减)幅 %。其中,普通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减)幅 %。
第四条 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六条 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 年 月 日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甲方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自通过合法性审查之日起生效。送达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以下形式向职工公布: 。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