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此,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作了相应的解释和规定。该通知第3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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