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合同管理工作,规范集体合同审查行为,保障集体合同的法律作用,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集体合同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体合同的说明、附件包括集体合同的产生过程和依据的说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记录材料、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委托首席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送审材料须真实、字迹清晰、装订整齐。
第七条集体合同审查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的集体合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县级市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本区、县级市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个体)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的集体合同。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本区范围内所有企业的集体合同。
各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县级市无法确定管辖权限的,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驻穗的中央、部队、外地、省属企业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查,按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省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集体合同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资格及产生办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集体合同草案是否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劳动标准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自收到集体合同书之日起(以签收为准)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附表2)发送集体合同双方代表(以劳动行政部门在《集体合同意见书》上的签署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集体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或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书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二条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后,对其中确认的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并于15日内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重新报送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重新制作发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再次审查的时间以重新的报送时间起计算。
第十五条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原集体
进行变更或修改,并需在双方签字同意变更或修改之日起7日内报送原审查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