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集体合同内容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低标准。
(1)劳动合同管理机构接到报送的集体合同文本后进行登记、编号;
(2)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对涉及到有关部门确认的集体合同,可将副本送交有关部门于五日前提出意见;
(3)劳动合同管理机构汇总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对集体合同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款,提出综合修改意见,填写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内,经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
(4)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集体合同文本及情况说明备案、存档。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集体合同中对有关条款提出问题,集体合同有关方应给予解释,并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集体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6.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后,对其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并于十五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