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管理办法》共二十三条,内容主要包括规则的适用范围、挂牌公司董秘须履行的义务、董秘资格管理及培训考试、董秘任职的禁止性规定等。
根据《董秘管理办法》,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及申请挂牌公司设立董秘岗位的均应遵守该办法的规定;董秘须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全国股转公司依规开展挂牌公司董秘的任职及资格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挂牌公司董秘的培训和考试,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董秘资格考试的人士,可取得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董秘资格证书。
该办法要求挂牌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秘负责管理,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相应工作制度,为董秘履职提供便利条件。董秘作为挂牌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对挂牌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秘管理办法》明确,挂牌公司董秘须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办法还逐一列明了董秘履职的禁止性规定,创新层挂牌公司董秘的履职要求相比基础层更为严格。
另外,全国股转公司特别强调,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须按照《分层管理办法》和《董秘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董事会秘书,董秘须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