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没有相关政策限制,新三板公司采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时,在定人、定量、定时、股份资金来源及业绩考核的设定上将更加灵活,但需考虑新三板公司定向增发的一般规定。
2、定价方面,做市商企业的权益定价完全可以依照做市商的报价进行;其他挂牌企业仍采取协议定价的方式确定权益工具的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定价也没有最低5折的限制。但在价格制定过程中,需综合考虑对各方利益的影响,特别是对做市定价及未来新股发行价格的影响。
3、新三板暂未出台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但从降低股权激励计划的未来法律风险的角度考虑,在项目实操过程中,建议挂牌公司在公告激励计划的同时采取一些风险控制措施,例如:独立第三方财务顾问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激励计划出具的意见;公司律师出具针对激励计划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等。
4、根据对新三板已实施规范股权激励案例的调研,挂牌公司公告规范股权激励计划前,建议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权益的公允价值进行认定,并将结果报送新三板进行预沟通。
5、不同于A股上市公司的规定,新三板允许拟挂牌企业携带期权等未来或有权益挂牌,即新三板允许企业在挂牌之前就实施期权等规范股权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