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一)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
(二)经营下列其中一项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
(三)经营下列业务中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五)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