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新三板实施主办券商制度已运行2年多,但主办券商执业过程中出现大量未明确违反规则但同时表现为执业质量低下的行为,反映出主办券商管理层合规意识薄弱、从业人员经验不足、执业态度不严谨等问题。
“主办券商是全国股转系统的重要市场参与人,在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都起着关键作用,其是否规范执业、勤勉尽责是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在实施自律监管措施之外,还需要采用更为温和、覆盖面更广的监管手段,即执业质量评价制度。”民生证券新三板研究中心研究员乔志东说。
据悉,《评价办法》就组织实施、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分档、评价结果运用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纳入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二是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情况;三是对市场发展的贡献;四是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主办券商的评价周期分为月度和年度。其中,年度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与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的周期保持一致。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8月31日前,会按照综合点值、扣点原则和加点原则,确定主办券商上年的评价点值,按规定进行分档,并公示所有主办券商分档结果。
根据《评价办法》,全国股转公司将依据评价结果对主办券商进行日常监管,并在推荐挂牌、持续督导、并购重组、股票发行和做市等业务方面针对主办券商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评价结果也将与中国证监会实施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进行对接。
(原标题:今年4月1日起新三板主办券商将实行执业质量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