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的存在,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遵守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例如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损害小股东利益,对于新三板挂牌而言,企业的非独立性无法判断其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各国立法均对同业竞争作出了禁止的规定。
当前,许多上市公司通过分拆子公司的方式掘金新三板,但是股转系统对拟挂牌企业的独立性要求较高,要求企业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五个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中业务的独立性带来的同业竞争问题成为不少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时的实质性障碍。
虽然实务操作中,股转系统对于拟挂牌企业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要求不如IPO严格,并不要求企业挂牌前必须消除同业竞争,但是同业竞争是企业最终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成为企业挂牌的障碍或者影响挂牌进度,建议提前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尽可能在挂牌时即消除同业竞争。
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应重点关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问题,以及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会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的同业竞争问题。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因此,同业竞争如果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很难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需要实际控制人出具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所以,企业应当避免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