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的发展是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博弈过程,但监管与创新也存在一定矛盾:监管过头就没有金融创新,而放任创新可能会带来金融危机。因此,应当利用现有的监管资源,按照最基本的常识进行监管。
有观点认为,要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分类来寻找监管策略,譬如将互联网金融分为“纯线上模式”、“线上线下结合模式”、“线下模式”。
这是一种错误路径——若依这种分类寻找监管策略,表明我们对互联网不友好:监管的是金融,怎么监管起互联网来了?
我提倡基于互联网金融的性质来监管,从问题导向型出发,监管的重点是金融非法行为。当然,监管难点在于有些行为属于变异行为——这确实需要辨识“技术”。
以P2P为例,严格地说,凡没有依法远离资金池,都属于非法集资或庞氏骗局。但是,目前官方依然容忍两种变相行为:一是平台的关联方提供担保;二是“变相银行”,即时下流行的“出让债权”模式。
由P2P平台的关联方给予投资者担保,本质上就属于“非法集资”。有了担保机制,投资人唯一要做的是去抢那些利率高的借款项目。但往往那些项目,骗贷可能性更大。本来这些骗贷者应被市场淘汰掉,但现在他们也能借到钱,相当于把风险转移给了平台。
一旦经济下行,P2P中有超过20%的借款人还不了钱,大家都会找平台追偿,平台就会倒掉,而投资人损失的就是所有资金。因此,现在很多P2P平台并不是真正的P2P。担保模式,只不过是找了一个兜底的下家而已。
有些P2P平台把钱借出去,然后向社会公众转让债权:转让债权第一步是把钱借出去,可顾客很难知道你是否“借给关联公司、借给亲属”。若从整体观察这一模式,就会发现这是“做银行的变种行为”。
这种模式的惑人之处在于将债权提前,是“先形成资产,后形成债务”;银行则是“先形成债务,后形成资产”。两者的区别只是顺序不一样而已。
除了拨开迷雾,看清真相之外,还建议以下几点:
第一,如果能保证失信融资者的行为受到惩罚,融资者将会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发布融资信息,投资者会免去尽责调查之苦。如同买卖股票,普通投资者也能进行投资,才能达到普惠金融的效果。
第二,对不非法的金融行为,不要因为出现风险就立刻管死。要在“放水养鱼”同时施以援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互联网金融建立牢固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