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理想化的管理理念是自由放任的思想。在理想化的市场中,金融参与者能够做出理想的判断,可以通过自身利益的调节来实现市场金融机制的平衡。这种管理理念是要充分将市场中不利因素排除,从而使得市场的机制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但在目前我国的这种趋势下,根本达不到自由放任的理想环境,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仍存在信息交互不对称的情况,因此对于实现自由放任的理念极为不利。
首先,对于个体用户而言在市场投资中仍存在不理性,投资人在贷款平台对借款人个人贷款信用产品进行购买时,尽管贷款平台对于借贷双方的信用风险做出评估,但高风险投资仍然是个人的风险投资的主要行为,投资人不能够充分认识到投资过程中失败对于投资者个人而言所产生的影响。
其次,个体用户的理性并不等同于集体行为的理性。投资人在使用余额宝进行理财时,在投资过程中投资人可以随时对自己的财务进行取回,但由于金融市场这种理财手段具有长期存储的年限,投资人要想取回自身的财物需要付出一定的折扣才能对其进行转出,这样市场中货币流动性和储存期限问题十分普遍。而金融市场中由于大量财务被取回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使得集体中不理性行为出现。
再者,金融市场的规章制度也不能对市场中风险行为进行控制,市场中对于投资会有各种各样的担保,这种方式的硬性转兑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知晓,因此这种风险评估是没有效果的。
此外,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具有了规模或拥有大量的客户,市场中出现问题就难以通过市场调节的方式得到有效解决。如果此市场组织涉及到一些基本业务的处理,那么该组织破产会直接冲击着金融市场中的公共设施,进而产生系统危险性。由于上面诸多原因的存在,要想金融市场能够合理有效的运转,加强互联网金融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