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金融业、互联网行业以及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宏观政策、行业政策、区域地方相关的管理法律、法规,维护公众利益,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与用户无关的并有可能损害用户利益的经营活动,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做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九条 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以及金融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互联网金融的自律义务:
(一)自觉维护平台的公正透明,确保交易双方所提供的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的项目信息、项目目的、借款流程等信息应公开透明,不隐瞒不欺骗;
(二)投资者资金应专款专用,不能将网络融资资金挪作他用;
(三)增强自身风险控制能力。防范因互联网金融高频交易产生的新的系统性风险;提升平台技术管理能力,减少并尽可能杜绝因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等造成的用户资金损失;
(四) 应加强网络借贷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自觉遵守国家反洗钱监管要求,合理引导资金有效流动;如资金产生异动,自觉向相关国家部门反映问题。
第十条 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应自觉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不支持、不鼓励诋毁竞争对手、虚假制造有关竞争对手的负面信息。
第十一条 在线理财产品应合理合法宣传,不夸大其收益率,同时应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全行业从业者共同防范计算机恶意代码或破坏性程序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反对非法侵入或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用户信息。
第十三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交流,合作开发,共同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等,为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