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关于网络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制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此外还有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借贷平台等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
由于缺乏监管,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如拍拍贷网站以网络中介的身份在工商局以从事互联网技术的。
由于关于网络借贷的法律尚不健全使得监管几乎处于真空地带,网络借贷平台以各种形式存在,有的注册为投资咨询公司,有的则为互联网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网上高利贷和违法经营牟利。再加上网站的地域及由谁管辖难确定,使得一些借贷网站“肆无忌惮”地泛滥开来,“鱼龙混杂”,骗子和真正从事网络借贷的真假莫辨。
尽管从民法原理的角度来看,“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作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民间借贷,也没有禁止以网络平台为形式的民间借贷,因此网络借贷在法理上可以认为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形式,但是由于网络借贷是一种规模化的民间借贷形式,这种借贷形式对金融秩序的冲击、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的难点等都不容忽视。如果纯粹地依靠市场手段对网络借贷行为进行调整,由于市场机制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极易导致网络借贷的异化。
市场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受到推崇,政府被定为为“守夜人”,无需过多地干预市场,市场被认为有自动的调节功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也会出现一定的波折,例如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对社会造成了破坏,市场经济的利益主导性也导致了一些商人道德沦丧,唯利是图。
市场的固有缺陷是存在的,“市场缺陷,指市场不能有效地发挥其配置资源、分配收入和稳定经济的职能时的各种情况的总称,也就是指市场机制的某种障碍造成资源配置失误或生产要素浪费性使用的情况。”
长期以来,西方经济学者对市场缺陷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福利经济学家的微观市场缺陷论,它认为,在微观经济领域,由于垄断、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等问题的存在,市场机制往往并不能自发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另一方面则是凯恩斯主义者的宏观市场缺陷论,它认为,自由运转的市场在宏观上并不能自动地协调社会总供求的均衡,有效需求的不足会导致失业和经济波动。
市场在社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不应该被怀疑,但是市场在社会生产中存在的固有缺陷也应该被承认,为了消除市场缺陷造成的负面影响,需要引入适度的政府监管,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完善。
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存在良好的、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克服市场缺陷,使市场能够实现自我调节。
由于当前我国在网络借贷方面的立法较为薄弱,仅有的一些法律法规不能有效地对网络借贷进行有效的规制,仅仅依靠《合同法》不能有效地对网络借贷这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方式进行有效地调整,所造成的结果是市场缺陷被放大,网络借贷的过程中每一方主体都积极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对借款方来说,他们希望尽可能拖延还贷时间;对于贷款方来说,他们希望尽可能高地获得利息收益;对于网络借贷平台来说,他们希望尽可能多地从网络借贷中获得利润。
在利益的驱使下,借款人可能会拖欠贷款不予还款,贷款方则倾向于在网上放高利贷,获得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收益水平,而网络借贷平台不但需要收取所谓的“服务费”,还希望能够吸收公众存款,并进行放贷。由此可见,网络借贷中的各方主体的利益追求行为,可能会导致网络借贷被异化,而这正是当前网络借贷缺乏必要的规制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