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在这次检查评估中被否定的三个项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招标人和中标人没有签订合作协议,而且这是一个一票否决的重要因素。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签订合作协议,这是没有问题的,按照惯例,这是明确双方责权利,保证课题研究顺利进行的一个必要条件。问题在于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这种合作关系是由谁来掌控的?是由管理部门的强行推动,还是靠合作双方的诚信来保证?
如果由管理部门强行推动,倒不如直接和中标人签协议,这样更直接,更合理合法,否则招标人的地位就比较尴尬,这来源于管理部门对他们的不信任。招标人已经与管理部门签订了科技专项合同,其目的就是建立一种约束关系,规范管理,保证课题顺利完成。管理部门只需定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确保课题研究正常进行、按期完成即可,剩下的问题就应该由招标人根据与中标人的合作关系确定制约方式,采用什么方式管理部门不该进行干涉,否则就有越权之嫌。因此,管理部门与招标人之间的诚信关系有待加强。
有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作关系可能已经有了很长时间的合作,他们之间的合作经过长时间的了解、磨合,已经达到了互信水平,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已不用靠一纸合同来约束;而有的招标人与中标人虽然也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是否履约还需考证。因此仅凭一纸合同就想当然地认为双方进行了实质性的合作,显然是很牵强的。
中标人一旦确定,其任务就要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专项合同的约定程序开展课题的研发工作,这既是对招标人负责,也是对政府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稍有智商的人也知道其中的利害,谁也不敢拿自己信誉、拿单位的信誉开玩笑!因此讲诚信是一名中标人的起码职业道德!但凭什么来确定你有无诚信呢?难道仅凭和招标人的一个协议吗?那以前双方签订的同一课题同样内容的合作协议难道就不能作为一个评价的依据吗?诚信的评价又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难题招标形式是政府科技计划改革的一项创新,但如果在过程管理上仍然沿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就会大打折扣!
难题招标虽然是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但一旦完成招标工作,招标人就应该成为难题研发的组织者、推动者,而有关管理部门就该做好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者,而不是手握指挥大棒、插足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第三者,这样诚信的秩序就会变得混乱!
因此,与难题招标这一计划模式相应的法规应该健全、完善、服众,这样才能体现出政府的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