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㈣防洪、灌概、排涝、引(洪)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