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建筑业市场先后制定了各项法律法规,实施了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整顿了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但目前一些地区在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违规操纵、互相串通、明招暗定等诸多不规范的运作,给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埋下隐患。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改善招投标市场的环境,有待于我们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
1.1 行政干预严重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行政干预和行业垄断、地区垄断和地区封锁尤显严重。权力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工程招投标等突出问题时有发生,行政管理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搞明招暗定,虚假招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围标;有的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所属单位的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只是做个“陪衬”,使招标投标徒具形式。有的以行业管理为由,自身的工程,本系统的队伍,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职责交叉,政企难分,岗位不明确,存在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现象。
1.2 标底不能真实反映工程造价 工程量清单为投标者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竞争性投标的基础,从而利于投标人进行商务标的编制及专家进行评审。然而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存在不足,按国际工程惯例,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确认,但目前在我国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常发生中标单位提出因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漏算或少算,而向业主索赔的事件,从而使业主在投资控制方面面临失控的风险。
1.3 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价小组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建设单位派出的人员,有失公正性;评标过程中,存在极大的主观随意性;评标中定性因素多,定量因素少,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招标。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改革措施滞后。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
这样,就给招投标过程带来很大的风险。专家评标时间过短。一般情况下,中、小型工程有效的投标文件将达3-6个,而对大型工程,特别是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专家评审的投标文件将达7家以上。目前中、小型工程的评标时间约为半天至一天,专家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小时;大型工程的评标时间为2天左右,专家对每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足2小时。而一般情况下,投标单位仅施工组织设计就长达数十页乃至于超过百页,临时通知专家的做法使专家事前对拟参加评审的工程几乎一无所知,而只能在评标开始前听取招标单位的简单介绍,因此,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专家很难对各家的投标文件做出全面的评审,因而很难实现招标工作中所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1.4 预算编制主客观因素影响大 预算编制的准确性成了中标的关键。在综合评标法中,报价这一指标的权重往往占60%-70%,而预算编制是否准确,是报价是否合理的关键所在。如果预算编制不准确就会使报价偏离评标价,使得报价得低分并导投标失败。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时间安排一般都比较紧凑,而编制预算编制准确与否成为投标的关键并不是引进招标投标竞争的初衷,它会使许多真正有竞争力的企业由于发生加减乘除的简单错误而失去竞争力,这对施工企业是一大损失。
1.5 工程造价不能反映竞争机制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范围内,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市场体系,建筑领域内的竞争集中体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而竞争的核心必然是价格。但事实上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有碍公平竞争局面的形成。例如:定额中度量的过于精细,试图“绝对精细”地反映出建设项目所消耗的各种资源。因而形成的价格缺乏弹性。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对施工方法和施工措施都严格区分,使竞争性费用无法从造价中分离出来。不利于施工水平的提高,不利于竞争体制的形成。
2 如何搞好建筑工程招标
造成以上问题和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建设体制问题,市场机制问题也有招标实体自身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干扰了招标投标和建筑市场的秩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些问题,树立风险意识,强化风险分析,找出风险对策。
2.1 严格执行依法招标制度。凡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必须依法招标。继续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在健全功能、完善设施和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水平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抓紧研究制定符合各类服务招标特点的招标投标规定和评标规则,规范服务招标活动。
2.2 规范评标机构和评标活动 依法组建评标机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与人员结构组成。严格要求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不准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定标。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制度。要严格专家资格认定,建立专家信息库,实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打破部门界限,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严肃处理。加强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监督,通过评标现场监督,现场录像和其它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继续培训和教育,提高素质,实行持证上岗。同时,利用现代高科技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广泛应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2.4 采用灵活的评标办法 因工程规模、性质、功能、结构的不同,评标办法应有所变动。这样才能更有效地评标,例如,有些工程因其特殊原因对工期的要求非常高,则评标办法对工期及相应的技术措施等指标的权重相应加大,而对报价的权重作适当下调,有些工程因结构非常复杂,牵涉到的工种非常多,则应加大企业综合能力,各工种技术人员素质、经历、业绩技术方案等指标的权重,这样才能真正选中最合适的企业进场施工。
2.5 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 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依法受到保护,对依法制定招标工作的一切活动,应当依法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预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完善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加快招标投标监督网络建设,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监督网络互联,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主动开展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特别是在开标厅和评标室配备先进电视监控系统、录音、录像系统和大屏幕显示系统,实现对整个交易活动的全程录像和实时监控。加快信息建设步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实现网上招标投标和评标,使“有形市场”变为更加高效便捷的“无形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