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服务依据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2号令)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3、《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闽建设[2008]27号)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应当向招标主管监督部门报备。
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建[2004]43号)
5、《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作业暂行规程》(闽建筑[2008]18号)
5.1招标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代理合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书)、修改招标文件内容的答疑纪要或补充通知、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5.2招标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及时报备。5.3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依法要求改正的,代理机构应及时执行。
审批服务程序 窗口受理并初审:林庆凤、陈伟民(2工作日内)→科长审批:王惠萍、王锦辉(1工作日内)→分管局长:刘申榕(2 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包括报建表、规划许可、发改委批文)
4、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助理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材料
9、最高控制价预算书及光盘、财政局的函
备注:申请者在部门网上预审通过后,尽快将与电子文档一致的纸质材料提交部门窗口核对,超过15天做退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