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方应在本总则基础上,对附件中的各项要求作出详尽的整体应答(包括系统解决方案及其对应的具体设备的单项价和总报价),并保证在本项目中标执行期内,有现货供应。
(2)、招标方发出的标书附表内容,投标方不得有任何改动。如果投标方对其中内容有其它更好的建设性意见或方案,可另做方案并报价,并请注明建议方案的特点,供招标方参考。但必须在开标前向招标方作出口头申明并同时交书面资料,专家评标时,建议方案将与原投标方案同等对待。
(3)、售后服务承诺(包括产品保修期限、服务响应时间及保证措施、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4)、投标方须按投标函附件的要求完成相关的投标文件。
(5)、投标人须编制1份投标文件“正本”和3份“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如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有不同之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gb/t148——a4型纸打印,图表等可按同样规格的倍数扩展,不容许手写和随意改动,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指示进行的。如果是投标单位必须修改的错误,则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印章。
投标文件一式4份(装于一个信封内),必须在附表的每页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整体密封后并加盖齐缝章递交。如果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盖公章和印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启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启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
(6)、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澄清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该答复将送达所有投标单位,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具有同等约束作用,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将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