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确保深圳经济特区土地招标工作顺利进行,保护投标者的正当权益,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以招标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均按本试行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土地招标由市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土地招标小组负责。土地招标小组的职能: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招标对象、审查投标者的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发中标通知书。
招标小组由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员若干人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若干人参加。
第四条 在特区内凡具有房地产经营开发权的企业或招标小组认可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均可参加土地投标。
第五条 土地招标,是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片土地的发展权,土地招标小组择优而取。
投标的内容由招标小组确定,可仅限于出标价,也可既标价,又提交一个规划设计方案。
第六条 有明确规划要求,已完成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道路以及平整土地)工程的土地或毛地;可用于招标。
第七条 土地招标应有一个标底,标底由土地招标小组制订并保存,标底在开标前要严格保密。
第八条 招标方法为两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小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出招标广告;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小组向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认真查阅招标文件,按《招标须知》规定填写《土地投标书》,并做好参加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投标书要加盖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印鉴,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入标箱,标书一经投入,不得从标箱取出修改。投标单位在招标截止日期前,如需要修改投标内容的,可以另投修改标,原标书作废。
第十三条 土地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7.公开开标、验标,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当众宣布无效;
8.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没有中标的,也应书面通知投标单位;
9.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与市政府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10.中标者按规定到市国土管理部门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小组组织投标单位及社会有关人士参加,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单位的标价。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到开标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开标到定标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六条 招标小组对每一个投标书、规划设计方案应进行全面的、充分的评议。招标以单独出标价形式,一般以价高者得;既出标价,又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的,以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者,标价占总分的50%,规划设计方案占总分40%,企业业绩资信占总分10%,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但是,经招标小组评议,认为所有的标书均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有权拒绝全部标书。
第十七条 对在土地招标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揭发投标单位或招标小组成员行贿收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非法行为有功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标活动中,通过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中标权的,经查征属实,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有权宣布其中标权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市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小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如在参加招标活动中收受礼物,接受贿赂,泄露秘密,与投标者串通一气,徇私舞弊的,由市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房地产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