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承包:又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家庭承包、内部成员承包经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其成员权以每个农户家庭成员为生产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承包方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一种经营形式。
1、家庭承包的生产单位:
A.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成员]均享有承包本农村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
B.以农户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以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
2、用于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不限于耕地、林地和草地。
3、庭承包的内容: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用于农业的土地。
4、家庭承包的特征。
A.家庭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方式:"四荒地"之外的农村土地适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应当采取家庭承包。
B.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地权利是作为组织成员所享有地基本权利;不允许他人剥夺限制。
二、以其他方式承包【又成为外部成员承包经营】: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由其他单位和个人承包。
1、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性质。
A.不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债权性质的农地租赁】;
2、以其他方式承包的适用条件:只有不适宜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等才适合以其他方式承包。
3、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内容。
A.其他方式承包也需权利人与村集体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B.其他方式承包应采取公开订约程序【主要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C.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人权利内容更丰富;承包地流转的限制放松。
D.承包人可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①承包方式中"四荒"地:
b.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对外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②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③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a.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A.并非禁止家庭承包;而是农村家庭享有优先承包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三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