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招标、拍卖作如下规定: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金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企业“退二进三”项目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属下列情之一的,应采取拍卖出让:
1. 经营性项目用地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2. 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意向的;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公开招标出让:
1. 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并明确具体政策的;
2. 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二、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应有计划、有步骤进行,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市、市(县)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依据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会同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拟订具体供给地块的出让供地方案。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包括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求、出让底价、出让方式等内容。拟订的出让方案报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评估,经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确认并报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举行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应提前发出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投(买)者提供拟招标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包括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度、规划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及有关规定,参与人须具备的条件和竞投(买)的规则等),并接受咨询。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应依法进行公证。
五、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1. 发布招标公告。由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于截标之日前30日将招标地块信息向社会公布。公开招标采用公告形式,邀请招标采用向有关单位(个人)发送招标通知书形式。
2. 投标者报名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格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主要开发经历,资金或财务资信等。
3.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
4. 投标。投标单位编制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5. 开标。邀请各投标单位和公证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并宣布标底。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6. 评标、决标。评标小组可以选用以下之一种方法确定中标者:
②依据竞投出价、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期限及开发建设方案等要素,评出综合得分,并确定最高得分者为中标者。
8.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日期内与市、市(县)国土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 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证。
六、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1. 发布拍卖公告。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公开拍卖土地日之前30日发布拍卖公告。
2. 竞买者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
3. 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4. 在约定时间、地点按以下程序公开拍卖:
⑴主持人简介拍卖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⑶竞买者按规定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出价(或加价)者即为竞得者;
⑷主持人宣布拍卖地块竞得者,市、市(县)国土管理局当即与竞得者签订拍买成交确认书。
5. 竞得者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七、中标者或竞得者可凭与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办理立项、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中标者或竞得者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更改,违者依法查处。
八、中标者或竞得者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计息)。未中标、竞得者所交保证金由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开标或拍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竞投、竞买者。
九、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者或竞得者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在二年内不得申请竞买、竞投土地。该地块由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重新组织出让。
十、中标者、竞得者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可依法解除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地上已建房屋等不动产无偿收归政府,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者、竞得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双倍返还定金,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十一、所有竞投(买)者报出的最高地价低于出让底 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组织竞投(买)的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十三、竞投(买)人应了解招标、拍卖地块的有关情况、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十四、无锡市国土管理局主管无锡市行政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并依法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土地招标、拍工作。江阴、锡山、宜兴市国土管理局分别依法组织实施本市(县)行政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工作。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房等部门在土地招标、拍卖工作中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有关工作。市区土地招标、拍卖事务作由无锡市土地征用招标拍卖事务所承办。
十五、上级国土管理部门对下级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规范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应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宣布其土地招标、拍卖结果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
十六、政府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工作中,泄露秘密、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按有关规定给予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