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颁布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制定了新的法规规定。这个文件很及时,也很有必要。通读一遍后有了很多的收获,希望各行业参与招标投标的工作人员都认真地学习,并以此做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工作的依据。
笔者在方案设计招标代理工作中经历了很多的挫折并感触颇深,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二○○七年九月十四日在自己博客中发表了《为方案设计招标叫停-一个参与者的呼吁》的文章,呼吁大家不要再搞那种无意义的既浪费人力、又浪费物力并直接违背招标宗旨的方案设计“招标”、比选以及竞赛了。其实写完这篇文章后是否粘贴在博客中也是经历了很长的思想斗争。开始名字起的是《方案设计招标“弊大于利”》,而在最后粘贴时才改为“……叫停”,从名字的修改中可以看出那时遭受挫折和打击的心情。文章里有这样一段话:“设计人花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以及各种费用所生产出的完整产品,如果不被采纳,即是一堆废品,又没办法送给别人,其结果对设计人、业主和社会都是人力、智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尤其是级别越来越高,费用越来越大的方案竞赛(比选)活动在全国搞的如火如荼,大有不赛出个国际水平誓不罢休的势头。真不知道这样的竞赛或比选乃至招标是否符合招标投标的宗旨和是否有实际意义。”并在文章结尾处留下了自己的担心和结论:“对于现在愈演愈烈的所谓方案招标(或概念性比选或方案竞赛),笔者一直不理解也不敢苟同,这种浪费社会资源、摧残设计理念并流于形式的“招标”不知其他同仁如何看待,有无更加积极的办法可行?依笔者看还是将方案设计的招标放弃了吧!或者想个更好的方法吧!还设计师们一个舒适点的环境吧,惯着他们也没有多大坏处,毕竟认真讲他们还是艺术家。那么,给艺术家一点想像的空间,给艺术家一点发挥的自由,给艺术家一点创作的灵感吧!记住,当艺术流于市场经济大潮时,招标招不到经典设计。”
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早生就颁布《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讲到:“各地在开展设计招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设计招标简单地以价格定标;业主恶意侵占设计方案,损害知识产权;设计单位相互围标、串标;业主搞虚假招标,内定设计单位;国内外企业的收费标准不统一,一些地方盲目追求境外设计,忽视地方风貌;设计收费不执行国家标准,国内外设计单位取费差距过大;招投标过程暗箱操作、评审过程以及评审意见不透明等。这些问题不仅干扰了设计市场的正常管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投资效益、设计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水平的提高”。看来,笔者的遭遇和担心并不是个个例,在方案设计招标中全国各地都或多或少的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政府相关部委也在考虑解决的办法,专家们也在努力,并及时地制定和出台了本管理办法。在《办法》中可以看出政府职能部门总结了过去的经验和教训,将突出的问题规定了解决办法,各位招标行业的同仁在招标工作实际操作中也有了更加积极、可行的办法,有了法规依据,抹去了笔者过去很多的担心,增加了方案设计招标操作的信心。本《办法》虽然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但由于我国的设计单位资质的管理归属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以在其他部委所管辖的行业里同样是方案设计招标也具有同样效力。
二○○三年八部委局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给予经济补偿,而是表明招标文件规定给的给,那么没有规定的也可以不给。而《办法》第三十八条中不但明确了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方案招标人应给予经济补偿,而且还详细规定了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补偿方法以及可设不同档次给予补偿标准的内容。
方案设计招标大家都清楚,它与选定施工队伍和供应商不同,开标后只定下施工队伍或供货商,生产和建设是在定标签订合同后在现场或制造厂生产后如期提供和完成。施工招标不会在没有定队伍就给你盖好楼了让你挑一个,机电产品不能不签合同没有定金我就给你生产出来等你来拿(材料、简单的通用设备除外,但也需提供预付款或定金),它不会造成过多的浪费。而方案设计投标时交付的是完整的设计成果,你不要我没人送,既然响应招标文件,递交的是已经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的成型设计成果,只是由于参与竞争的各种评审原因而没有被选中,那么,招标人就应该给予经济补偿,没有经济补偿对于积极组织设计、认真参与投标、方案成果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未中标人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