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使用单位根据预算或追加预算指标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签字盖章,并按采购预算金额将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如项目资金较大,在招标前必须落实资金来源,招标后按合同期限将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采购中心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本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分散采购项目,使用单位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中心采购。任何单位不得化整为零,将应集中采购的划分为分散采购。
3、采购中心街道政府采购项目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如因特别情况,不能公开招标的,应写明理由,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4、政府采购项目在招标前必须由采购中心与使用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报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备案,具体内容为:(1)标的品目表;(2)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3)招标人与采购中心各自的责任和义务;(4)定标程序;(5)代理费用。
5、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其它采购方式的招标信息应及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具体内容为(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信息;(2)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3)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5)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6)开标地点和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天。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缩短,但最少不得少于十日。
6、采购中心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在预审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内容为:(1)资格预审邀请;(2)申请人须知;(3)资格及资质要求;(4)预审方法及标准;(5)履行类似合同的业绩;(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7、使用单位配合采购中心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内容为(1)投标邀请函;(2)投标人须知;(3)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4)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及废标条款;(5)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6)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7)投标保证金的要求;(8)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9)政府采购合同和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10)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1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8、招标文件定稿后,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发售前三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招标文件后,如对招标文件没有不同意见,采购中心方可发出招标文件。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9、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由采购中心主持,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使用单位代表、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财政部门及监督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和评标活动。
10、标评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确定评标专家时,应当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以随机方式抽取,如专家库未建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以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评标委员会名单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2)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投标候选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过程和结果。
11、使用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由使用单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使用单位可委托采购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招标结果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投标供应商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在收到投标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中心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与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使用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签定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