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违法行为所作的十类行政处理决定,必须予以记录。
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在本地区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在本地区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取消本地区一定时期内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按照要求,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其建立的公告平台和省发改委网上同时公告。公告期限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招标投标违法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其处理依据;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据了解,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将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同时也是有关法人、自然人参与本地区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信用考察及评比的依据。(记者 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