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策,拟订招标投标制度、办法,会同驻民政部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监督各项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咨询服务、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四条 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代管单位组织实施的使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规模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 招标应采用以下方式: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二)未达到第(一)项金额标准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法律规定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
第六条 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建设单位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接受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监察局的监督指导,依法向当地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三)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任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成立项目招标工作组。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代表任招标工作组组长,成员由基建专职人员及有关人员组成;
(二)招标工作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三)招标工作组依据有关法规,提出投标准入条件和资格初审办法,审核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
(四)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五)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投标人资质情况、财务信用状况、近年工作业绩、参与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资历及业绩、项目团队及专业配备等情况。
(六)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报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七)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招标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组建,成员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应当通过招投标管理机构指定的专家库随机抽取。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工程、设备及服务的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及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抽取专家的工作,应当在监察局监督下进行。与投标人有利益关联人员不得进入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
邀请招标可直接由邀标人组织,程序比照公开招标但可适当简化。投标人的资格准入条件及投标候选人需由邀标单位负责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