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采购单位没有派代表参加评标,采购中心决定由技术方面的五位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另外一名经济方面专家负责审核投标供应商的财务状况。经过五名评标专家对投标供应商各个环节的评价、打分,最终A供应商中标。
原以为此项目圆满完成了招标,但采购中心没想到,刚发布中标公告就引来了未中标供应商B公司的投诉。B公司在向该地财政部门的投诉中称,采购中心推迟开标时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评标委员会由六个专家组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五人以上单数”的规定,请求判定此次中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开标。
采购中心认为,按规定截止投标实际上就是已经进入开标程序,只是时间选择要视情况而定,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的专家是五人,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以下两方面:一、截止投标后是不是从程序上意味开标程序的启动?二、没有参与打分的经济方面专家算不算评判委员会成员?
在本案中,采购中心宣布截止投标,并以等待专家到位为由,征得监标人和在场供应商同意,推迟了开标时间至10点。
采购中心认为,已按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截标,开标程序已启动,评审专家到位和开始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因为交通原因造成评标专家未能按时到场,当然要推迟开标时间。
而对于开标时间的确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着明确的界定,其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采购中心等待专家到位虽然征得了所有投标供应商的同意,但显然有悖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站不住脚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未参与打分环节的经济方面的专家是否算是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采购中心在公布的中标信息公告中专门注明,财务专家只是负责审核投标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并将审核情况提交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研究确定投标供应商财务分值。
采购中心认为,评委组成是以实际打分并签字的人数为准,中标信息中 “评标委员会成员”已清楚写明为五人。
对此,相关专家认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经济专家虽然未对项目进行整体打分,但是对投标供应商财务状况的评价被其他评委专家直接采信,有参与项目评审的具体行为,应作为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评标委员会由6人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受理供应商投诉的该市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人称评标委员会组成、开标时间和评标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成立,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此次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采购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