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单位考虑到项目实施一半,工期紧就勉强答应B公司继续安装,并与B公司签订了《电梯销售和安装协议书》。6月项目完工试运行后,B公司要求支付40%的项目款,采购单位持相关支付凭证去国库支付中心办理付款手续,但国库支付中心拒付。B公司凭借与采购单位签订的《电梯销售和安装协议书》,将采购单位告上法庭。
问题:中标人可以将资质借给他人吗?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吗?
案例中,A、B两家公司行为是典型的借资质投标行为,也是典型的中标后转包行为,违背了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A公司将中标项目转让给B公司,应受到以下处罚: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的权庆华认为,供应商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属严重的违法行为,政府采购禁止出借资质、挂靠、随意转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规定,其应受到相应处罚。
A公司将中标项目转让是对合同履行的擅自变更,为法律所禁止。转让实际上在《合同法》中是对合同义务、权利的全部转让,但是转让势必在一定程度违反原来中标本意,《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