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单位委托拍卖事实清楚,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从发布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成交前,招投标中心和拍卖行并不存在实际控制管理拍卖标的,不具有保管拍卖标的的安全责任,在这期间,安全责任事实上仍由产权单位(委托人)负责。
在拍卖公告发布后,产权单位(委托人)作为用电户已向供电部门的客户中心申请了销户停电申请,申请受理后,由于供电部门内部协调不够,只对部分高压进线柜采取了停电措施,以致部分机器设备仍然带电,且未对用户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以致何某触摸机器设备受伤事故的发生。
通过调解,该案可由产权单位(委托人)承担赔偿8000元、供电部门承担赔偿5000元、其余部分(4025.27元)由受害人何某自行承担,但是某招投标中心和拍卖人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的诉讼结果中,虽然拍卖人没有赔偿责任,但也给拍卖机构以深刻的警示,今后在接受拍卖业务、订立委托拍卖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委托受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委托标的的保管责任和查勘标的的管理责任等细节,都应在委托拍卖合同中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