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监管是《拍卖法》赋予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十多年来,工商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加强对拍卖行为的监管,遏制了各种拍卖违法行为,促进了拍卖市场的健康发展。但由于近年来拍卖业快速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调整,导致《暂行办法》中部分条款不能适应新的拍卖监管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监管办法》将是我们从事拍卖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必须认真学习,坚决执行。通过学习比较,笔者认为《监管办法》对我们在日常拍卖监管工作中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服务意识
一是新的《监管办法》强调:按照有关规定,拍卖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拍卖活动是否在工商机关备案不影响其效力,也不会给拍卖企业带来过重的负坦。这纠正了以往在国内很多地方存在着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批拍卖会,有权否定拍卖结果的观念和做法,从而更加有利于发挥企业的自律作用,促进拍卖行业的重大发展。
二是新的《监管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缩短了原来《暂行办法》中将受理备案的时间限制在“拍卖日前七天内”的规定,拍卖企业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强了拍前备案在时间上的灵活性,避免企业无法及时携带拍卖前七天发布的拍卖公告原件去工商部门备案而被“打板子”的尴尬。
三是根据工商机关监管执法理念的转变和拍卖业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新的《监管办法》不再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的内容单列一款,仅在第八条中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公司应当同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这样有利于给企业和各级工商管理部门松绑和减少工作负担,更体现了寓管理于服务的理念。
四是新的《监管办法》中认为,《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对“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行为进行行政干预是不适当的,因此将此项予以删除,为拍卖企业开展“私洽”业务保留了余地。
五是新的《监管办法》中提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拍卖备案,这样可以有效节约拍卖企业和管理部门的时间成本,为企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理顺工作机制完善备案制度
拍卖备案 , 是工商机关根据《拍卖法》要求拍卖企业向工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一项监督管理措施。拍卖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依靠传统的市场巡查等监管方式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通过拍卖备案可以有效地掌握拍卖活动的相关情况,有利于督促企业、当事人自觉依法开展拍卖活动,因此,拍卖备案是监管拍卖活动的必要手段。根据拍卖备案制度的性质和作用, 本着简化备案程序、理顺工作机制、完善备案制度的原则,《监管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备案制度进行了完善:
一是对拍卖备案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实践中经常出现拍卖企业异地举办拍卖活动的情况,因此新办法第五条增加了“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备案材料;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将备案内容中拍卖公告发布的“媒体”改为“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增加了“成交清单”和“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作为拍后备案内容,便于对拍卖会后发现的问题调查。
二是明确了拍卖备案受理时限。在新办法第五条中,不再将受理备案的时间限制在“拍卖日前七天内”,拍卖企业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强了拍前备案在时间上的灵活性。
三是增加了网上备案的新方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通过互联网进行拍卖备案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因此增加了“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的倡导性规定。
四是增加了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的保存期限的规定。依照《拍卖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新出台的《监管办法》第六条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的规定。
五是明确了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职责。拍卖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暂行办法》关于工商机关“应认真审核拍卖备案材料,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法规定的应及时处理”的规定,是对拍卖备案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要求,与拍卖备案的性质不符,故删去;同时,还删去了备案内容中拍卖标的“有关审批文件”和“真它材料”等表述,明确了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责任。
针对近年来拍卖业中出现的知假拍假、暗箱操作等诚信缺失方面的突出问题,《监管办法》明确了工商机关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切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在拍卖活动的行为原则,并且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做了更加细致具体的规定:
一是根据《拍卖法》及《监管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
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是根据《拍卖法》有关规定,新办法第三条规定:“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是对《暂行办法》第十八、十九条所设罚则中“依照《拍卖法》有关规定处罚”的表述,明确为依照《拍卖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的具体条款进行处理。
四是对部分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进行了调整。对违反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公布监督电话、提供现场监督工作条件等有关规定的危害性较轻的行为,作出“警告, 可处 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备案、损害他人商誉、雇何非拍卖师主持拍卖等行为,作出“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五是由于2008年《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废止,《暂行办法》中第十九条第二款援引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因此新办法删除了这一款。还有《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包括“责令改正” 因此删除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责令改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