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是有用的,拍卖保证金通常由两部分构成,即竞买保证金和成交保证金。但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很少对其加以区别,这是不应当的。
所谓竞买保证金,是指竞买人为办理竞买手续并出席拍卖会而缴纳的保证金。它要求竞买人应当按照与拍卖人双方的约定,按时参加或委托其代理人参加拍卖活动,如果违约缺席,委托人或拍卖人有权没收其竞买保证金,也就是拍卖保证金总额中的一部分。在这里,竞买保证金的作用在于防止竞买人无故不参加约定的拍卖活动,弥补其违约行为对委托人和拍卖人各方面所造成的损失。
所谓成交保证金,是指买受人为签署成交确认书后按时足额支付拍卖标的价款而缴纳的保证金。它要求买受人应当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受领拍卖标的,否则委托人或拍卖人有权没收其成交保证金,也就是拍卖保证金总额中的另一部分。在这里,成交保证金的作用在于防止买受人届期不履行义务,弥补其违约行为对委托人和拍卖人各方面所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见,合理的拍卖保证金应当由竞买保证金和成交保证金两部分构成。然而,很多委托人和拍卖人却严重忽视这一点。他们通常把拍卖保证金仅仅理解为成交保证金,即使使用了竞买保证金的提法,也在实践中与成交保证金等同起来,从而忽略、放弃甚至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没有认识到,整个拍卖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竞买阶段,竞买人不出席拍卖会便构成违约,应当依合同法承担相应责任,尽管可能责任轻微,但却不是无责任。第二阶段是成交阶段,买受人不付款便构成严重违约,更应当依拍卖法、合同法承担相应责任。尤其是广大拍卖企业,运用拍卖保证金制度的目的,决不仅仅是为了单纯防范、控制和化解拍卖第二阶段发生的信用风险,而是应当寸法必守,寸金必得,同时关注拍卖第一阶段的信用风险,从而完整、准确地运用拍卖保证金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净化拍卖法律环境,培育健康的拍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