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中,我们常常犯的一个错误是混淆司法拍卖与普通拍卖的界限,把许多普通拍卖的做法用到司法拍卖中,如拍卖佣金的收取、买受人违约的责任等。
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不仅是拍卖活动的委托人,也是拍卖活动的监督人,需要参与拍卖活动的各个环节,居于主导地位。
1、委托主体不同。司法拍卖是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公务行为,法院不与拍卖机构签订合同,一般采取单方出具委托书形式。而普通拍卖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合同。
2、拍卖机构产生的方式不同。司法拍卖中拍卖机构的产生,人民法院必须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而普通拍卖则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产生。
3、拍卖方式不同。司法拍卖规定拍卖活动应在有关部门确定的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也就是拍卖活动必须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而普通拍卖则无该项限制。
4、竞买身份限制。司法拍卖规定案件申请人、被执行人均可参加拍卖会,且案件申请人可以参加竞买。普通拍卖要求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5、违约责任。司法拍卖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普通拍卖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支付差额。
6、拍卖公告。司法拍卖规定,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7、保证金。司法拍卖,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普通拍卖依据行规确定。
8、保留价。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以后每次降低的数额不能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普通拍卖中,只是在《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9、价款收取。司法拍卖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普通拍卖则根据拍卖机构要求进行。
10、拍卖标的撤回不同。司法拍卖规定,在拍卖开始前,有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拍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但应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