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是拍卖在法律角度上的一个重要分类,所谓强制拍卖,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将其查封、扣押的标的物进行的拍卖;任意拍卖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根据本身意愿将其所有的特定标的物进行的拍卖。人民法院在执行具有给付内容的各类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及相关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将拍卖所得偿付申请人,这种拍卖就是强制拍卖。
即这种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处分措施,由于原产权人即被执行人对被拍卖的财产已经丧失处分权,所以拍卖活动是不以被执行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
即只能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委托。同时,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实施强制拍卖,必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是指这种拍卖是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而进行的一种特殊的拍卖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拍卖活动的公正性、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
由于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有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仲裁等多种类型,所以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活动除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外,还将涉及到适用多种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