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现阶段在我国,拍卖标的物较多,主要有如下几种分类:
一是从委托人主观意愿上分,可分为自愿委托拍卖物(主要指所有权属于自然人个人或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强制委托拍卖物(指依法必须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不明的财产、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的财产),例如,1999年12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首次拍卖被执行扣押的物品,原定拍卖标的物总值价(底价或叫保留价)在人民币45万元左右,实际拍卖成交价超过62万元;
三是从流通范围上分,可分为无限制拍卖物(指所有允许用买卖合同方式转移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财产)和有限制拍卖物(主要指依法只能在一定范围转移所有权或者对委托人、竞买人有法律特别规定的财产,例如,限制流通的知识产权、文物等)。
合同客体的特殊性,还表现在,可以拍卖财产权利,诸如,拍卖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租汽车经营权(含拍卖公路定线微型小客车及出租轿车营运权),拍卖冠名权、广告权,拍卖著名注册商标,拍卖药号、药品生产许可证照,拍卖无线传呼频率使用权,拍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如,某企业以年新25万元人民币“买”走一博士,拍卖部分体育竞赛项目,拍卖某些先进的科技成果等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等等。
例如,1998年7月中句,贵州省赤水市拍卖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拍卖顺利成交,规定拍卖成交之后,买受人(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中)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又例如,我国已故著名民族音乐家刘明源创作的民乐名曲《喜洋洋》,1998年4月19日在北京拍卖,拍卖采用无底价形式,以1万元人民币报出买价后,各路竞买人不断举牌,结果被一位不愿透露身份和姓名的男十以58万元人民币的高价买走。
合同客体的特殊性,一方面表现为种类繁移的拍卖标的物和财产权利;另一方面表现为法律禁止拍卖的财产不得拍卖,其中主要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禁止买卖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所有权有争议的、处分权受到限制或者存在争议的财产等等,不得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