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的特殊性,即委托拍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特殊性,表现在:
一是从委托人方面讲,委托人有权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即可以自行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也可以委找代理人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在签订这一合同时,有义务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委托人有权利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底价,最低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法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有权利撤回拍卖标的,并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这表明,法律赋予委托人有条件单方终止委托拍卖合同,因为委托人撤回了拍卖标的,拍卖人没有了拍卖标的,无法履行拍卖的义务。其中的“有条件”,是指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或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这同时表明了宪法和民法、合同法规定了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一致的原则。
法律还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以免损害竞买人、买受人的合同利益。这些都是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法定的合同权利和法定的合同义务。
二是从拍卖人方面讲,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的义务;拍卖人在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生效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这就是说,拍卖人假如需要转委托,必须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否则,转委托无效,以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目的是为了防止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同样表明,法律对委托拍卖合同的委托人、拍卖人的合同利益给予同等的保护,体现了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法律规定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物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这是法定的拍卖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条件是委托人交付的拍卖标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委托人违反了合同义务,法律就赋予拍卖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权利、这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又一体现。这些都是拍卖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法定的合同权利和法定的合同义务。
可见,合同内容的特殊性,表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上要权利和义务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如此详细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表明法律对委托拍卖合同有严格的规范性,不仅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应当载明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更重要的是规定必须载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和违约责任。
特别明确规定了变更或解除委托拍卖合同的特定情形(如前所述,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是终止合同的特定情形;拍卖人可以单方有条件地变更或解除合同等),且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拍卖合同,以保证拍卖的顺利进行,善始善终,为预防纠纷、减少纠纷的发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拍卖市场经济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合同内容的种种特殊性,不能不说是委托拍卖合同一项明显的法律特性。
委托拍卖合同是指委托人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而与拍卖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委托拍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