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会按时举行,王某在与5号、6号竞买人经过几次激烈角逐后如愿以165万元竞得城关瓷厂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标的。正当王某满怀喜悦准备与拍卖行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交缴规定的20%定金时,旁人漫不经心地告诉王某说,你今天竞买的房产又不能办理产权过户,价款又那么高,你高兴什么呢?此言一出,王某立即诘问,拍卖行工作人员向其解释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已经公开宣布,但王某即以他听不清楚拍卖师宣布的内容,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交缴拍卖成交总额的20%的定金。?
事后了解得知,事件系有人故意放出暂停城关瓷厂产权过户的风声,意在让某开发公司竞买,以利今后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由于拍卖现场竞买激烈,竞价已超过某开发公司内定价款,致使某开发公司不得已放弃角逐。同时,某开发公司的竞买代表又故意向买受人发出错误信息,导致事件的发生。?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拍卖行一方面耐心做买受人王某的工作,另一方请求委托法院执行庭庭长出面进行协调。拍卖行向王某播放了拍卖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带,同时执行庭庭长也证实其已亲口告诉王某城关瓷厂暂停办理产权过户的消息。但无论如何解释,王某仍坚称其根本不清楚暂停办理产权过户一事,要求拍卖行撤销拍卖结果,或者降低拍卖成交价。鉴于王某的反悔之意,拍卖行工作人员根据拍卖规则等及时向其挑明违约的利害关系,但王某不仅坚持拒绝配合,而且当场威胁拍卖行工作人员,之后即拂袖而去。当天,王某未履行交缴20%定金的义务,构成违约在先。?
为了尽量挽救僵局,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拍卖行继续通过电话联系王某,催促其履行付款义务,但在规定的7日付款期限内,王某依然没有履行。在此情况下,拍卖行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当地法院判令王某履行支付拍卖款义务,赔偿拍卖行违约金及其它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35条、第39条分别规定:“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标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标的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由于拍卖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形式,被告王某虽然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但此前王某参加拍卖会举牌应价视为作出要约,而拍卖师击槌宣布成交则表示承诺,拍卖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有效,因王某拒签,致双方尚未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只是尚未完成对该拍卖合同的书面确认。?
主要依据:1、主体合格。即拍卖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合法主体,其举办的拍卖会合法有效。2、程序合法。拍卖行在拍卖前将一本印有拍卖标的情况及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的资料交给王某。拍卖资料中,拍卖行已对城关瓷厂标的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和说明,并于展示看样期内带竞买人实地考察。至于针对城关瓷厂标的暂停办理产权过户的口头声明,有该场拍卖会录音录像带为证。因此,拍卖行是符合规定拍卖程序要求的,拍卖会全过程也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3、合同有效。拍卖资料的内容,是拍卖行向王某发出的要约邀请,王某作为竞买人在拍卖行举行的拍卖会上给出最高应价得到拍卖师的公开确认,即构成要约与承诺,合同已经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原告拍卖行拍卖成交款165万元,佣金8?25万元,以及这两笔款项从2007年3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拍卖行违约金34?65万元(王某在拍卖当日交纳的保证金,充抵此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