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某的大学同学俞某为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机集团)转让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投资)控制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辽机集团谈判转让合金投资控制权期间,虞某与俞某频繁通话。虞某在通话后交易“合金投资”,交易行为异常。在与俞某通话后、内幕信息公开前,虞某买入“合金投资”2,013,169股,亏损1,910,401.16元,构成内幕交易。我会决定对虞某处以60万元罚款。
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中,辽机集团作为合金投资的控股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大连一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一祥)、大连天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天鸿)、“武某”账户持有合金投资股份,且合金投资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显示,大连一祥、大连天鸿分别为上市公司第三大、第四大股东;2014年年报显示,武某为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辽机集团并未向上市公司报告以上关联关系。
2013年10月11日至18日,辽机集团通过“大连一祥”、“大连天鸿”及“辽机集团”账户分别买入“合金投资”共计3,000万股。但辽机集团未告知合金投资其利用“大连一祥”、“大连天鸿”账户买入“合金投资”。2013年10月11日至18日,辽机集团合计持有“合金投资”的比例达5.89%。辽机集团增持“合金投资”累计达到5%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于2013年10月16日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增持“合金投资”。
辽机集团增持“合金投资”5%以后,违法增持的股份数为3,399,830股。我会决定责令辽机集团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增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对辽机集团未披露前十名股东之间关联关系、超比例增持未报告及限制期内增持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予以警告。
对辽机集团未报告与前十名股东之间关联关系及超比例增持未报告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限制期内转让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辽机集团罚款合计140万元;对辽机集团未报告与其他前十名股东之间关联关系、超比例增持未报告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处以20万元罚款;对辽机集团限制期内增持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处以20万元罚款。对吴某罚款总计4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依规精确打击,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切实履行我会“两维护,一促进”的监管职责,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