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1年,鉴于股市持续低迷,深圳市又将印花税税率下调为3%。在随后几年的股市中,股票交易印花税成为最重要的市场调控工具;
(二)1992年,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缴纳印花税。
(三)1997年,为抑制投机、适当调节市场供求,国务院首次作出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决定,为平抑过热的股市,自5月10日起,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上调至5%;
(四)1998年,为活跃市场交易,又将印花税率由5%下调为4%;
(五)1999年,为拯救低迷的B股市场,国家又将B股印花税税率由4%下降为3%;
(六)2001年,财政部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七)2005年,最后一次下调股票交易印花税,执行千分之一税率。
(八)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一调整为千分之三。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三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九)2008年,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
(十)2008年,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