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二)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三)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四)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五)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六)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七)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八)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九)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