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湖北某公司毛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纺集团)、湖北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6年度,毛纺集团发生了对湖北某公司的资金占用。截至2006 年12月31日止,毛纺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占用湖北某公司资金余额为18,582.49万元。上述资金占用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也未及时通知湖北某公司进行披露。2007年4月29日前,湖北某公司已收回占用款3,177.02万元,尚余15,405.47万元。截至目前,毛纺集团提出了用所持长江证券2850万股的股权“以资抵债”的解决方案,但迟迟无法办理长江证券股权过户手续。
湖北某公司2006年度业绩巨额亏损1.95亿元,而公司直到2007年4月12日才披露预亏公告,信息披露严重滞后。
本所认为,毛纺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股东披露指引)第四、五、十条的规定。湖北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2、2.3、10.2.5条的规定,湖北某公司原董事长叶某、原总经理彭某、原财务总监杜某、财务总监程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0.2.5条的规定,对湖北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毛纺集团、湖北某公司和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东披露指引第二十七条、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毛纺集团、湖北某公司、湖北某公司原董事长叶某、原总经理彭某、原财务总监杜某、财务总监程某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毛纺集团、湖北某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公开谴责处分,本所将抄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