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期间,某大股东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集团)非经营性占用某资金累积4.461亿元。某2006年6月16日披露清欠完成后,又发生新的资金占用。截至2006年10月31日,双环集团占用某资金余额为2.366亿元。2006年11月21日,双环集团才用现金偿还全部占用资金。直至2007年1月10日某才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
本所认为,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2、2.3、10.2.5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吴党生、财务负责人侯志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0.2.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董事长吴党生予以公开谴责处分;并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对于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抄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