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松的市场管制环境是以一整套投资者保护制度为保障的,让资本市场发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科技创新,增加就业和增加国民财富的积极作用,需要放活市场、激发活力。只有这样,资本市场的功能才能有效发挥。
建议证券法修改要在培育和强化市场机制上下工夫:一是营造机会公平的市场环境,一切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要面对同样的市场机会,都有自主参与竞争的可能。二是明确公平一致的市场规则,市场主体参与证券市场活动应当符合怎样的规范要求,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导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都要有清晰的规定。三是健全严格的保护和制裁规则。既要有高效便捷的法律渠道,实现对守法经营主体受害时的权益救济,又要有严密有力的监管措施,实现对违法主体的惩罚和制裁。
所以,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核心来修改证券法,制度安排应当侧重于更多的提供市场主体的活动规则,而不是监管机构的管制规则。肖钢表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认为修改后的证券法应该是一部市场运行法,而不是一部市场管制法”。
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是现行证券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同属证券性质的产品,同属证券业务的活动,同属证券交易的市场,却存在着产品规则不统一,监管要求不统一,监管主体不统一的现象。债券市场是这样,私募市场是这样,资产管理市场也是这样,都是分别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法规,不同的规则来监管。
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很核心的一条,就是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市场经济是建立不起来的。规则不统一的最终结果,影响的是一国证券市场的整体竞争力,我国证券市场周期性地出现需要清理整顿的问题,根本原因也在于此。立足于行为统一监管的原则修改证券法,应当做到业务规则的统一、监管要求的统一和监管机构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