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优先股票又可以分为全部参与优先股票和部分参与优先股票两种。
在全部参与优先股票的情况下,参与优先股票有权与普通股票一起等额分享本期的剩余盈利,其收益没有上限规定。比如,某公司有优先股100万股,普通股400万股,该公司在按固定股息率分派了优先股股息和不少于优先股收益率的普通股股利后,尚余l500万元供再次分配,那么优先股票和普通股票每股均可再获3元的额外股利。
在部分参与优先股票的情况下,参与优先股票有权在一定额度内与普通股票一起分享本期的剩余盈利,其收益有上限制约。再如,仍采用上例,若这家公司的优先股每股面额为100元,固定的股息率为8%,最终收益率的上限为10%,则每一优先股在第一次获取8元的固定股息后,第二次参与对1500万元剩余盈利分配时,只能再获2元的额外股利,而此时普通股每股还可再获取3、25元。
全部参与优先股票在收益分配上接近于普通股票,而部分参与优先股票则与普通股票有较大差别,尤其是在公司盈利很多时较为明显,但它与非参与优先股票相比,仍有可能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另外,有些国家的股份公司章程还规定,参与优先股票除了有权与普通股票一起参与或部分参与对超额盈利的分配外,在公司终止清算时,对公司偿还了各方面债务及按优先股的面值对优先股股东清偿后的剩余资产,也有权与普通股票一起参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