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收购是指“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收购。
以上五种法定方式之间,并不是截然分割的,而是可以互相转化的。下面,就根据法律和规章的规范,介绍五种法定方式之间的主要的互相转化的情形:
一般收购的收购人,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低于30%时,可以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从而实现自愿的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的收购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适用一般收购的规定。协议收购的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则转为要约收购。
间接收购的收购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适用一般收购的规定。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间接收购的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这里,既规定间接收购转化为要约收购,且限定只能全面要约,不能部分要约,同时也规定在限期“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的条件下豁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将要约收购转化为一般收购。
被动收购的收购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适用一般收购的规定。被动收购的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被动收购的,则转为要约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