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从它成立的时候起就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规范管理,以使证券公司能够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产权清晰、风险自负、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担负起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责任。
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和证券承销商。
①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
②证券自营商。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
③证券承销商。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我国的证券公司,多是集承销、经纪、自营三种业务于一身的综合性经营机构。截至1997年底,我国共有专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90家,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237家,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业务部2000多个,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十万多人。
在中国有申银万国,银河,华泰,国信等。其实就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代理商。